在哈尔滨,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1、非贷款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2、离休、退休的。
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4、出境定居的。
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6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7、调离本市辖区的。
8、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。
9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。
10、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;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11、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。
12、职工丧失劳动能力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13、职工及其配偶、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14、因突发事件,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。
15、解体、破产单位职工。